朔州煤电依靠科技突破“双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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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08:19
要反对把法律当成执行政治任务的工具 第二个层次的工具主义,则是把法律当成执行不同时期政治任务工具。
但比较有影响的却是少数死磕派律师。基于以上理由,死磕派就为智慧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鉴于此,死磕派律师也应当标塑为新自然法学派,彰显人文关怀,以人权保护为大旗,凭借法律职业人的智慧,向国家本位主义发出战斗檄文,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建立有限政府,实现国家宪政法治战略。笔者与这些死磕派律师素未谋面,仅从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法律事件为依托,将其行为置于社会语境考量,试图以黒箱原理思外揣内,探求其实务工作可能运用的法律方法以及运用法律方法的目的,分析其承载的法律价值以及它作用于我国司法实践的正负效应和可能对我国司法的影响,揭示其实务特征和法学派别,阐释其对中国法治进程的特殊作用。今天敢于独行怪廦的人如此之少,正是这个时代的主要危险。有的学会了招摇撞骗,哗众取宠……,其负面影响不一而足。法律不仅是由规则、原则所构成的,也包括了灵活的操作技术,这本应属智慧。
相反的情况应当是:死磕派基于天理、良心主张矫正法律,最终实现法的公平与正义,这恰恰是自然法价值精髓,也是死磕派律师所持的价值归皈。即,这里的死磕派若包括律师广泛地使用各种法律方法还勉强讲得过去,但此时却难以区分律师论辩之行为到底是否属死磕派还是技术派?笔者也注意到,最近死磕派誓言欲依法磕出一个新中国。进入 江必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社会 。
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还体现在,法治社会建设水平高低直接反映了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法治社会建设应当高度重视这些新兴的科技手段,用信息化手段搭建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脚手架和平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的运用,将信息化作为社会治理方式转型的一种技术路径。为此,有必要厘清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基本问题,凝聚各方共识和智慧,合理有效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这意味着随着社会主体和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政府应当逐步退位、让位,减持自身的社会治理权。八、法治社会建设既要注意治理的系统性,又要注意治理的重点 面对日益复杂多元、不断开放演化的社会问题,社会治理已经成为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绵延、渗透至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并深刻影响着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信息化技术的广泛运用,让信息传递更加快速、有效,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成本降低,社会活动的开放性、参与性和协同性得以增强,社会治理的技术参数和智能含量大幅提升。如果将秩序价值和稳定价值绝对化,必然会挤压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使社会丧失必要的创新活力,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健康发展。六、法治社会建设应当与信息化社会相匹配 伴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信息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已经使我们所处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丰富的治理方式和方法。
如果用非制度因素全面支配社会生活,则会导致法律规则的瓦解和法律权威的丧失。一、法治社会建设在法治一体建设中具有基础性 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具有一体性,在一体性基础之上,还应当强调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社会主体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需要秩序的保驾护航,法治社会建设应当重视秩序价值和稳定价值。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秩序价值与创新活力之间存在张力 秩序与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法治社会建设要实现良善之治,应当尽可能地在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之间实现平衡。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主要存在以下十大要点。因此,必须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体性,并将法治作为公私两域的普遍准则,重视法治社会建设在一体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切勿厚此薄彼。
如果没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有效的法治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二、法治社会建设应走共治社会之路 法治社会建设应当坚定不移地开辟官民共治的新路。
对于法治社会建设而言,秩序价值只是初级价值,而非唯一价值,法治社会建设应当在秩序与活力之间、秩序与自由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并且合理处理这一张力。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要遵循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从价值理念和具体技术两个层面,推动治理方式从命令向协商、从孤立向合作、从强制向引导、从单一向多元、从直接向间接的转变。在这种转变之下,很多传统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迎刃而解,在转变社会治理方式的同时,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心也应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趋势。社会自组织发挥治理作用也存在明显的约束条件,若无科学的规范体系和制度约束,社会自组织也会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破坏社会治理的整体效果。十、必须高度重视关键少数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现实来看,某些社会成员不遵守法律、不信任法律,很大程度上与公权力机关不严格守法、不严格遵循法律是密切相关的。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来看,社会领域的法治建设更为薄弱,也更加复杂。
七、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社会自组织的作用 随着社会多元化与高度异质化的发展,政府独揽所有社会事务已无可能,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社会自组织已然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是反诚信行为对社会规则的解构。
面对社会领域多元化的现实需求,应当不断丰富社会领域规则体系的价值导向,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的多种价值的整合与平衡。九、法治社会建设要获得社会整体的规则认同 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是全社会实现规则与行动的协同共振,让法治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法治理念和精神浸润人心,实现人心大治。
反诚信行为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容易使人们对社会规则丧失信心和信赖感,甚至削弱社会主体履行规则的行动力,对社会运行的公共理性产生消极影响。另一方面,社会自组织发挥治理作用需要积极的培育、引导与规范。
相对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而言,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独特的诉求与内涵,并且处于更为基础性的地位。通过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共治,激活法治的潜在能量,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完备的制度供给。为此,既要充分保障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又要合理配置义务,以义务涵养权利、保障权利,并形成权利的边界,确保权利的合理行使,防止权利的滥用。要改变这一现实,公权力机关必须率先垂范,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在政府与社会相对独立的前提之下,努力实现公权力的退位、归位与理性再定位,积极构建政府与社会之间互动互构的稳定结构,让政府通过嵌入社会,为社会主体参与公共事务提供条件,保障社会建设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培育社会自组织的同时,要加强对社会自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让社会自组织在约束条件下不断得到优化,从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以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支撑现代化的治理战略,为全面深化改革鸣锣开道,下好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固然需要加强对公权力的治理,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但这并不必然会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遵纪守法。
进一步说,公权力机关中的关键少数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引领者、推动者和落实者,应担负起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一方面,秩序价值通过明确的、普遍的规范,能够提高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预期和确定性,为社会主体的自由创新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让个体的主观努力和创造获得基本的法律保护。
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将权力由政府向社会转移,首先要改进社会自组织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秩序价值强调的是对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的实现与维持,而社会主体的创新活力则强调个体个性的张扬与发挥。这要求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不仅具有饱满的合法性和合目的性,还应当具有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性,实现合法性、合目的性和合正义性的统一。公权力机关应当率先树立规则意识,将法治思维融贯于公权力运用的方方面面,形成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透过关键少数对社会行为的方向引领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同和信任,促进社会法治秩序的有序健康发展。
一方面,政府无法胜任的社会治理任务,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一定能够出色地完成。社会领域治理问题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呼唤治理方式的创新与转型。
过去我们长期依赖简单、低效的社会治理方式,过多地使用命令型、控制型的治理方式,较少地运用激励型、非对抗性的治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治理的发展需要。同时,要构建何谓正义、何谓非正义的权威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
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社会自组织并非天然地比政府优越。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固本之举,又是法治一体建设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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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承载着社会对犯罪人的评价,所以,罪名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谴责性。
只要真正做到有罪必罚,谁也不敢以身试法。
周世锋曾这样告诉翟岩民。
进入 谢晖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司法独立 法治社会 独立审判 。
法治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应是共生共伴、同长同成的关系。